学校行政于2024年4月3日印发《教师访学研修管理办法》(湖师院发〔2024〕14号),现就文件制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修订背景
为切实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,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,助力创“大”拼“博”,根据学校发展战略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现状,同时结合全省高校综合考核工作要求,针对各类访学和博士后项目的管理工作,对现行文件《教师国(境)内外访学管理办法》(湖师院发〔2018〕57号)进行补充修订。
二、修订依据
根据全省高校综合考核要求、学校发展战略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现状,结合工作实际,对本办法进行修订。
三、修订内容
结合学校实际,借鉴兄弟院校做法,主要从培养类型、选派条件、培养期限、培养经费、培养管理、考核任务、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。
(一)培养类型
新增“博士后项目”,原有“自费国(境)内外访学”修订为“自筹经费国(境)内外访学”。
(二)选派条件
取消原来学校公派访学条件中的人才项目、学历学位等限制要求,年龄由原来的“不超过45周岁,正高放宽至50周岁”,统一修订为“不超过50周岁”。
(三)培养期限
规定博士后项目培养期限和研修形式及各类期限延长情况。
(四)培养经费
在保持原有激励的基础上,从增加培养经费类别、经费数额、拨付比例等方面加以完善,并在出访及完成任务后还可以享受一定奖励,进一步激发教师访学内生动力。
(五)培养管理
明确“本办法所涉及的各培养类型均指在现有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到国(境)内外高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学习进修”;明确二级学院、学科、专业和团队在教师访学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;增加二级学院奖励;明确访学自助次数,规范访学各类经费使用等。
(六)考核任务、服务期和违约责任
按类型分别设置考核目标任务,明确服务期年限和相应违约责任,明确科研经费使用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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