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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

来源:院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:2003-04-28
市政府昨天发出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》,作出13个方面的严格规定,其中包括要求对来自外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、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,加强学校、幼托场所的防范,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并控制外出开会、旅游、考察活动等。 《通告》说,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确保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希望全市上下行动起来,齐心协力,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。这—通告是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的要求,根据我国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作出的,也是进一步落实市委、市政府提出的关于防范非典的具体措施。通知的13个方面规定具体如下: 一、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认识和对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,加强体育锻炼,生活有规律,提高自己的机体抵抗力和免疫力;讲究卫生.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。重视而不恐惧,沉着应对。二、各县区、部门、各单位暂停举行各类大型节庆、展销、联欢等人群聚集的活动。三、各旅行社暂停组织团队跨区域旅游和接待来自发病地区的旅游团队。停止组织“农家乐”旅游活动。四、各县区、部门、单位一般不要组织人员到外省特别是发病地区参观考察等,必须外出的要严格控制,并落实有关预防措施。对外地的参观考察团队来湖要婉言谢绝,必须来的要到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,并到指定地点住宿观察12天。 五、全市各类饭店、旅馆、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及各旅游景点售票时,要求其填写健康申请表,并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。对来自发病地区的旅客、游客,要到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并到指定地点住宿观察12天。 六、全市各中小学、幼儿园、托儿所要坚持执行晨检制度,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,并督促到县以上综合医院检查治疗。 七、凡来自外省的火车、汽车、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、进港前,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,并测量体温;对发热人员应就地留验观察,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。 八、各县区、部门、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派员出差到发病地区的或在发病地区出差、就学、探亲、打工的人员,返回后必须到县以上综合医院接受体检和到指定地点住宿观察12天。 九,凡有发病地区人员来湖探亲访友的,应婉言谢绝。确属必须来湖的人员要报告并到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,并到指定地点住宿观察12天。 十、全市药店一律停止向居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。 十—、各机关、学校、社区、宾馆饭店、餐饮、商场、娱乐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及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必须每天进行规范消毒,贴上消毒标记,注明消毒时间,保证通风换气。对未进行规范消毒的公共营业场所,一旦发现立即停业整顿。十二、各街道、社区干部要加强查访和观察,注意辖区人员流动情况,组织开展居民的健康教育,教育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,做好居室的开窗通风。发现发热感冒病人要督促及时到县以上综合医院治疗。十三、全市各医院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要热情接诊发热病人,对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要就地隔离治疗,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。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,各县区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,接受各县区统一领导、统—指挥、统筹协调。各县区要做到组织落实、资金落实、措施落实。各县区要准备一批房屋资源以备急需,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;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,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;组织街道、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。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、储备,保证市场供应。对哄抬物价、私自涨价的,工商、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。 市政府要求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,各负其责,落实通告提出的各项措施。此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,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告。